索引號: | 002668450/2021-94309 | 發(fā)布機構: | 市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 | ZJJC16-2021-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發(fā)文字號: | 臺建〔2021〕238號 |
信息來源: 市建設局 | 發(fā)布時間: 2021- 11- 30 15: 15 | 瀏覽次數(shù): |
各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分局),臺州灣新區(qū)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分局,房地產估價機構:
經研究,現(xiàn)將《臺州市房屋征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臺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1年11月25日
臺州市房屋征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房屋征收估價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估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為編制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征收補償費用等其他情形服務的預估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相應等級資質。
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估價報告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估價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估價機構選定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shù)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三章 評估過程規(guī)范
第六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估價機構就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價值內涵、估價依據、估價假設、評估原則、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委托合同時須向委托人繳存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5%的履約保證金,也可以使用履約保函代替。
第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如下規(guī)定指派與征收估價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已備案估價人員:
(一)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按項目大小配備相應的評估小組數(shù)量;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估價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shù)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估價工作。
實施房屋征收的建設項目屬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提高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人員配備的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要求進行指派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相關部門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開展房屋征收預評估。房屋征收預評估包括:預估被征收房屋市場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等。
預估價報告不能替代被征收房屋的分戶初步估價報告、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報告。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對征收補償方案中的房屋調節(jié)系數(shù)和裝修補償標準進行完善,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并報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被征收人不提供資料、拒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實地查勘,致使房屋評估無法進行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參照被征收房屋同區(qū)域、同建筑類型的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對于已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地產權證書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征收確權機構的認定、處理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提供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初步估價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初步估價結果進行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及時修正。
第十六條 初步估價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出具分戶估價報告和整體估價報告。
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應加蓋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及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由分支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評估的,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估價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估價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估價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完成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落實征收項目檔案管理責任人,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將下列資料整理立卷歸檔,并妥善保管:
(一)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及委托合同;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估價對象的產權證明材料及有關房屋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估價對象的實地查勘記錄、影像等資料;
(五)確定估價結果的有關系數(shù)、參數(shù)等證明資料;
(六)住宅標準房屋估價報告(含技術報告);
(七)房屋分戶估價報告和整體估價報告;
(八)其它涉及評估項目的必要資料。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委托人委托評估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應妥善保管,并盡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給他人。
第四章 估價結果檢查
第二十條 被征收區(qū)塊內房屋估價活動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估價報告進行抽查。抽查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規(guī)模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行政檢查納入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做好年度抽查計劃涉及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zhí)法檢查名錄庫的建設,每年開展一次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所需材料。存在以下問題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補充材料并積極整改:
(一)估價對象的重要要素認定缺乏依據或說明;
(二)估價報告簽字不規(guī)范;
(三)估價對象實物狀況過于簡單;
(四)裝修、附屬物、搬遷費等列入評估內容并給出估價結果,但在報告中缺乏必要的狀況描述、價值定義、估價方法等說明。
(五)估價依據濫列、重要法律法規(guī)缺少或過時;
(六)標注房屋不具體、不清楚;
(七)房屋平面圖標注尺寸不規(guī)范;
(八)評估技術思路或方法說明不全面,房屋以外其他補償項目的估價方法或技術思路缺說明,沒有測算過程或測算過程過于簡略;
(九)其他應補充情況。
第五章 評估數(shù)字化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建立并完善征收評估數(shù)字化工作。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完成估價活動后,應及時在臺州市拆遷數(shù)字化應用中導入數(shù)據,并對導入數(shù)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兩家及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按照各自承擔的評估范圍分別負責數(shù)據導入工作。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中標合同期間無故不接受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工作任務,房屋征收部門有權中止該估價機構中標的房屋征收補償評估服務資格。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無故中途單方中斷合同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出具正式有效的估價報告,逾期出具估價報告的,每日按合同款項規(guī)定的比例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取消房屋征收補償評估服務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房地產估價機構應退還委托人已支付款項,并應向委托人支付與評估費等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繼續(xù)向房地產估價機構索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估價機構不具備國家及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或出具虛假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業(yè)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yè)務;
(二)估價機構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委托人要求予以改進,估價機構在10日內仍未改進或委托人有理由認為估價機構未改進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市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五)以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虛報業(yè)績、拉票賄選、給予回扣、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六)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征收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
(七)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解釋或復核義務的;
(八)不配合專家委員會業(yè)務指導和鑒定,以及多次被申請鑒定,確實存在問題的;
(九)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對外提供估價活動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業(yè)務資料的;
(十)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其他利益的;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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